一、案情简介
经贷某某朋友介绍,上海借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因资金周转需要口头向贷某某借款50,000元(人民币,下同),约定利率为每年8%,按月支付利息。同日,贷某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向上海借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借款50,000元。同年8月和9月,上海借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按约每月支付给贷某某利息334元。同年10月5日,上海借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表示自己从事茶叶销售业务,可以通过买卖茶叶然后回购的方式进行书面约定,承诺一定按时还款。同日,贷某某与上海借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客户协议书》,约定贷某某自愿向上海借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黑茶产品,产品名称为卧龙源,生产厂家卧龙源,出厂日期为2010年8月20日,数量为125盒,总价为50,000元。贷某某有权要求上海借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回购,回购期为3个月,自2017年10月5日开始至2018年1月4日止。上海借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贷某某支付增值收益,贷某某有权依照约定在产品协议期内获得产品增值收益。产品协议期为:认购划款日即合同生效成立日起3个月,3个月期间内每月以年增值8%的收益分3期每月返还贷某某方账户内,每月返还333.30元,共返利10,000元,每月一至五号为结算打款日,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打款,第8%期支付日的当月最后一天为认购产品到期日。另,协议书中对于交(提)货地点、验收方式等均未作任何约定。上海借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5日向贷某某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至2018年1月5日,之后未付。贷某某曾多次向上海借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催讨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一直未果,无奈诉至法院。
二、审理法院观点
(一)贷某某、上海借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双方所签订的《客户协议书》名为出售及回购协议,实为借款合同。
(二)贷某某已向上海借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借50,000元,现上海借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时未能依约偿还借款本息,贷某某要求上海借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剩余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按年利率8%的标准自2018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三、宁方方律师代理意见
(一)贷某某与上海借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双方形成的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如果按买卖合同关系起诉很可能败诉。
(二)贷某某与上海借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交付通过POS机刷卡具有银行业务凭证,且有短信催款记录,有利于贷某某举证证明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来源:宁方方律师代理的王某某与上海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沪0115民初58083号】